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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“撤三”,你提供的使用证据有用吗?

我国作为商标大国,每年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逾百万件;而商标的构成要素无外乎是汉字、字母、数字、图形或其组合等,此外《商标法》中规定一些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,一些标志禁止被核准为注册商标,因此优质商标资源是越来越稀缺。
 
为了让有限的商标资源得到充分利用,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,《商标法》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。
 
商标局在收到商标“撤三”申请之后,将通知该商标注册人在限期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,逾期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无效的,商标局将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。商标注册人可提交哪些证据呢?


1.合同或协议

合同或协议是经济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的重要依据和凭证,可以视为商标使用证据。如商标注册人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,双方需要签订相应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,并且此合同需要经商标局备案。商标注册人提交得到商标局许可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,其法律效力自然无比坚固。


2.广告物品

广告是宣传商品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,其中商标标识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,因此广告是一种较好的商标使用证据。电视广告、户外广告等难以明确其发布时间,因此这类广告难以直接证明商标使用情况。相对而言,杂志、报纸、博览会宣传广告、商品交易会广告等可以提供明确的时间,因此可以作为强有力的商标使用证据。


3.产品检验报告

产品检验报告是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、或者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,其手续严格,因此拥有较高的公信力。商标注册人出示的产品检验报告,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,可信度甚高。


4.包装物

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、服务用品包装物、容器等,商品包装物上一般会有带商品商标,因此可以视为商标使用证据。不过包装物较难确定其印刷和使用的具体时间,因此包装物作为商标使用证据效度较低,需要结合其它使用证据共同作用。
 
单一的商标使用证据,如广告物品、包装物等往往并不能充分证实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;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时,可以出示多种证据,让这些证据相互印证、彼此关联,形成证据链条,如此定能轻松驳回商标“撤三”申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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